青田石雕身份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田石雕市场管理,促进青田石雕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结合我县石雕行业的实际情况,实行青田石雕身份证管理制度。
第二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是指每件青田石雕上市,都有唯一对应的真实反映石雕信息的证书和编号,同时可在中国青田石网(www.zgqtsw.cn)查询。
第三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由青田县石雕产业保护和发展局监制、青田石雕艺术品有限公司(国有)颁发。
第四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使用范围:用青田石雕技法创作的石雕作品、印章。
第五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鉴定专家由青田石雕主管部门会同石雕行业协会协商认定,经认定的青田石雕身份证鉴定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办理程序:
1、填写青田石雕身份证制作申请表;
2、对制作对象进行拍照;
3、协会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确认签字;
4、办证机构审核;
5、交纳青田石雕身份证制作费用;
6、制作证书并存档;
7、上传中国青田石网以备查询。
第七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需标明的内容:鉴定对象的品名、石种、规格尺寸、作者、作者的技术职称(荣誉称号)、创作时间、鉴定专家、出证日期、编号(二维码)、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出具青田石雕身份证,盖制作机构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制作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如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青田石雕身份证结果失实的,青田石雕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该证无效,责令退货或赔偿。对申请人视情况作出警告、曝光、列入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处罚,并与诚信记录、星级商铺、职称评定、荣誉评定相挂钩。
第十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鉴定专家应对鉴定作品负责。鉴定专家把关不严,致使身份证结果失实的,青田石雕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该证无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资格等处理,并责令协助消费者维权。
第十一条 青田石雕产业保护和发展局设立石雕身份证评审组织,申请人对青田石雕艺术品有限公司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组织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青田石雕身份证使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田县石雕产业保护和发展局负责解释。